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陕西省安委办发文细化煤矿安全工作 加强驻矿安全监管

经陕西省政府同意,陕西省安委办印发《关于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》和《陕西省煤矿驻矿安全监督员管理办法》,压实各方安全责任,推动重点工作落实,加强驻矿安全监管,进一步强化全省煤矿安全防范。

  《若干措施》从责任落实、重点整治、基础建设等三方面,细化20条加强煤矿安全工作措施。措施要求,压实压细地方党委政府领导责任、部门监管监察责任和煤矿企业安全主体责任,对履职不到位的,严格按照《陕西省安全生产事前问责实施办法(试行)》《陕西省安全生产问责追责办法(试行)》追责问责;扎实开展煤矿安全综合整治、高风险煤矿专家会诊、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、重点县重点企业安全督导及“大班次”煤矿安全评估,严格执法检查和“打非治违”,强化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和重大灾害超前治理;持续强化安全教育培训、安全班组建设、托管煤矿管理、“四化”建设及C类煤矿提升攻坚,不断加强监管队伍作风建设,有效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。

  《管理办法》包括总则、派驻和薪资待遇、职责和权利、管理和培训、监督和考核、附则共6章20条内容。办法规定驻矿安监员“十监督”工作职责,细化“十必须”“十到场”“十到位”履职要求,明确督促煤矿停止作业、撤出人员的“十撤离”情形,建立驻矿安监员驻矿监督信息直报和考核奖惩机制,规范驻矿安监员日常管理和培训教育,推动驻矿安监员积极发挥安全监管“前哨”作用。

  陕西省安委办要求,各市、县和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,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研究制定工作措施,明确责任分工,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;市、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尽快制定《管理办法》实施细则和驻矿安监员考核办法,加强驻矿安监员履职监督和考核管理,确保驻矿盯守责任落实到位。